为规范我区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灾害应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联系人:高永刚
2、电 话:0471-4825103
3、邮 箱:46243964@qq.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征求意见稿)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
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区相关灾种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洪涝、干旱、堰塞湖等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可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区相关灾种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救援总队等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盟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跨盟市行政区域或情况复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自然灾害,自治区可以提级调查或指导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实施标准的重大自然灾害,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为组长单位,主持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组成员由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
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调查评估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 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和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第九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数据,应当支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等,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调查评估结论。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形成调查评估结论。
(六)责任处理。对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灾害防治建设或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的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意见不一致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确定主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发送至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报送应急管理部。
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灾后建设建议,由受灾地盟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鉴定工作可根据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服务的政策引导,做好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通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目录和责任单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加强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构建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调查评估分析模型,加强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据化管理,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调查评估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