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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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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委会发〔2020〕16号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 

 

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切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原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原自治区安监局、保监会、财政厅《关于在全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安监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全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为纽带,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防控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改革举措和机制创新。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部门组织、市场运作”的方式,在九类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风险防控,重在预防。充分体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事故预防功能。

3.费率合理,理赔及时。通过实地调查、抽查、地区比对等多种方式,分析评估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求,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保险合同,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三)实施范围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机械制造等九类高危行业。

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涉氨制冷;旅游酒店、饭店;有限空间作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央、自治区所属企业为其驻市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符合我市投保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承包、承揽、承租生产经营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投保。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二、推行模式

由市安委办总体协调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推动工作。

应急管理、发改、住建、交通、市监、工信、农牧业、文旅广电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本部门监管行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督促实施工作。

承保机构的选择,由各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较强承保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承办,鼓励保险机构组成承保联合体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招标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组成承保联合体(3-7家),制定统一保险方案,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保险经纪服务的,可在本方案框架范围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保险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具体包括: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予以赔付。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目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在本市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外作业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赔偿权利。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三)费率调整

不同行业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每年浮动调整费率。

保险机构要根据相关行业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参保人数等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类分级投保缴费事项。多家保险机构对同一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承保的,要统一费率标准,由行业监管部门协同保险监管部门指导实施。

对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实行费率下浮,同时将企业安全风险程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历史赔付率等情况作为费率调整系数,从而实现投保费率与企业经营风险相匹配,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投保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赔付金额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近年来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则上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低于4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五)赔付方式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前提下,由企业与保险机构科学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六)服务形式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服务承诺报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

(七)费用提取与使用

保险机构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事故预防费用,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每年定期开展以下工作: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鼓励保险机构聘请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专业化服务。

行业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事故预防费用的规范使用。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由保险机构以季度或年为单位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查备案。必要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委托审计部门对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信息互通

保险机构要主动获取和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和措施,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建立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实现高危行业投保、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以及安全标准化评级、信用评级等信息的即时互通。

    保险机构在隐患排查等风险管控服务中发现投保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九)理赔事项

保险机构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理赔,应吸收相关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专家等组成事故鉴定组参与事故的定性定责定损。保险机构要制定具体理赔服务方案,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事故报告: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2.理赔时间:保险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以及事故损失进行科学地评估、界定和核算,及时高效地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索赔、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在接报之日起7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3.先行赔付:保险机构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四、监督机制

1.行业监管部门对承保的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依法要求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行业监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接受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

3.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每年度应将年度报告,投保、出险、理赔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安全评估报告,使用事故预防费用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各行业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4.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对承担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未规范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未有效协助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及恶意竞争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影响严重的,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

五、工作目标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各自监管领域和行业已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诸如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其他险种,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亦可到期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力争在2021年底前对九类高危行业参保率实现全覆盖,参保人员实现应保尽保,并在其他行业领域有效推开。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

市旗县区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保险行业组织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推进会、现场宣讲、案例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束性规定和推行全生产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努力提高企业投保安全生产任保险的思想认识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实施

市旗县区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与相关配套激励政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市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成效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序实施、推进,市旗县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列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情况,反馈工作进度。市旗县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并与企业复工复产、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相结合,宣传引导考核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建立起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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