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在防范化解矿山领域安全风险方面迈上新台阶、达到新水平,切实提升矿山领域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精准掌握并持续动态更新矿山信息,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应急字〔2024〕50号)的要求,实行矿山企业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包保措施。
现对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包保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巴彦淖尔市煤矿包保情况公示表
2、巴彦淖尔市非煤地下矿山包保情况公示表
3、巴彦淖尔市150m以上非煤露天矿山包保情况公示表
4、巴彦淖尔市尾矿库包保情况公示表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