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11时30分许,乌拉特前旗新安信发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1.9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安委会发〔2024〕17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新安信发矿业有限公司“9·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外包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废弃矿井实施探矿作业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乌拉特前旗新安信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信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779468423W,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阿力奔苏木,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注册资本7500万元。经营范围:铁矿采选、矿产品加工、销售。旗下拥有5个采矿权(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乌拉特前旗赛忽洞矿区铁矿、乌拉特前旗白石头沟铁矿、乌拉特前旗达拉盖沟矿区铁矿、乌拉特前旗白泥井铁矿)。现有员工70人,配备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主要负责人取得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证号25018219******4801),设安委办、安全科、保卫科、技术科、生产科、财务科、综合办、原矿运输部。
事故发生在“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0012110054368,开采矿种:铁矿,有效期限:2022-01-12 至 2028-01-12,矿区面积:1.7332平方千米。该矿权共设置3个采区:
(1)一采区,位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北部,现有1个正常生产系统: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北矿区1428米水平以上。该生产系统2012年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4〕004984号,有效期:2024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0日,许可范围:铁矿地下开采。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任命了五职矿长,配备3名安全管理人员。外包施工单位:陕西盛汇通工程有限公司。
(2)二采区,位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中部,未建设。
(3)三采区,位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南部,现有1个建设项目:乌拉特前旗信发矿业有限公司点勒斯太沟铁矿三采区XII-1号矿体年采4万吨铁矿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于2020年11月20日经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2021年3月15日开始施工建设,期间阶段性停建,2024年10月16日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根据新安信发公司提交的申请,出具了《关于乌拉特前旗新安信发矿业有限公司点勒斯太沟铁矿三采区XII-1号矿体年采4万吨铁矿石(重新设计)项目基建工程延期申请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基建期延期至2025年9月11日,事故发生后已停止建设。任命了五职矿长,配备3名安全管理人员。外包施工单位:陕西陈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死者所在单位)。
2.发生事故矿井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点勒斯太沟一采区1438水平以上生产系统西500米处废弃矿井,该废弃矿井为独头巷道(长约600m左右,高5m,宽5m,坡度约10%左右),自2009年封闭,与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关联,也不在陕西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内。
(见图一)

图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示意图
3.施工单位:
陕西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川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PL6078,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大厦V时代A座7层,法定代表人刘青山,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矿山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陕西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西FM安许证字〔0011〕,有效期:2023年2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主要负责人刘青山,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高新时代广场B座2203室。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1110311,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暂定一年)[有效期至2025-12-17];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暂定一年)[有效期至2025-12-1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暂定一年)[有效期至2025-12-17]。
4.爆破公司:
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5554748088,注册地址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振兴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作业;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选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208,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技术负责人王建军,资质等级:一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30年7月29日。
(二)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2025年1月1日,新安信发公司与城川公司签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乌不浪C12、达拉盖10号矿体,工程地点:点勒斯太沟矿区、达拉盖沟矿区,工程内容:包括开采矿、矿石装车、铲装、排土、采场推通、矿区道路平整及维护、环境综合治理和协助甲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所有生产作业中的劳务等,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承包方式:大包(包含但不限于采矿过程中的工程、劳务等),承包期限:壹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双方同时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地址与范围:乌拉特前旗新安信发矿业有限公司点勒斯太沟铁矿三采区XII-1号矿体年采4万吨铁矿石(重新设计项目),工程承包主要内容:巷道掘进、工程、采矿,工程工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新安信发公司与众泰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地下开采爆破作业,施工地点:乌拉特前旗点勒斯太沟铁矿北矿区,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新安信发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外包施工队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废弃矿井实施探矿作业行为。
2.城川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新入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安全管理混乱,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废弃矿井实施探矿作业。
3.众泰公司作为爆破作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在批准范围外实施的爆破作业没有及时制止,将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后交由施工队人员使用。
(四)属地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办公室《乌拉特前旗旗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发〔2024〕14号)(十三),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局”)“负责全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委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督查工作。”
日常工作中,能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向新安信发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乌前旗)应急现决〔2025〕矿13号,责令该企业停产。但未有效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根据《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乌前机编发〔2024〕54号)“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三)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以下简称“旗公安局”)与旗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日常工作中,旗公安局重点对各爆破公司和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库房进行检查,2025年6月16日、6月25日对众泰公司两处矿山爆破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存在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4.根据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办公室《乌拉特前旗旗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发〔2019〕34号)“(十六)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乌拉特前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的通知》(乌安委会发〔2024〕5号)附件2《乌拉特前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十五、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察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因人员调整变动,未能提供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资料。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8月30日,城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山安排工人启封事故矿井,31日通风一天,9月1日至2日把高压风管拉进巷道内通风,9月4日,城川公司安排工人在该巷道末端打炮眼、爆破,扩大巷道空间,便于安设地质钻探设备,准备实施探矿作业(见图二、图三)。

图二 事故矿井井口周边情况 图三 事故矿井井口
2025年9月4日6时许,城川公司钻工余智才、张先军、陈义宝在班长卢锡军带领下,乘车进入事故矿井进行作业。7时许,班长卢锡军撤出作业面,其余3人开始钻孔作业。10时30分左右,钻孔作业完成后,爆破公司将炸药送进矿硐,11时许,陈义宝爬上钢管焊接的梯子准备装药,余智才位于梯子下方右侧作业,张先军在距离梯子约4米处的巷道底部左侧作业。11时20分左右,梯子上方发生局部冒顶,一块浮石(长约80cm、宽约40cm、高约30cm)顺着梯子上的陈义宝后背落下,砸到梯子边的余智才,陈义宝从梯子掉落,余智才倒地(见图四、图五、图六)。

图四 事故矿井内部情况 图五 被砸后弯曲的梯子

图六:事故现场图
(二)救援情况
余智才被砸倒地后,意识清醒,鼻孔有血迹,自述胸部疼痛。11:30分左右,张先军和陈义宝将余智才抬出危险区域,陈义宝立即跑向井口方向呼叫救援人员,张先军将余智才背至倒车硐室;约10分钟后,陈义宝与爆破工李朋驾驶车辆到达倒车硐室,共同将余智才抬到车上送到生活区,卢锡军驾驶车辆将余智才送往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途中,卢锡军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40分在哈德门附近遇到相向而来的救护车,几人将余智才转移至救护车上;14时左右,救护车到达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14时40分左右,余智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9月4日16时左右,城川公司负责人刘青山给新安信发公司矿长黄生雄打电话,告知城川公司3名工人在一采区废弃矿洞进行探矿工作过程中,1名工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生雄随后向新安信发公司总经理刘光贵进行汇报,刘光贵让黄生雄向旗应急管理局报告。
9月4日16:31,旗应急管理局矿山股股长李治接到新安信发公司矿长黄生雄电话报告后,于17:45电话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在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了该起事故。
城川公司存在迟报情形。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1.9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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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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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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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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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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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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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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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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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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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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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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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川建设公司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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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2619******78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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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区域为废弃矿井,顶板岩石不稳定。城川公司擅自安排工人进入作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内部岩体结构不了解,且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撬毛排险作业,打眼、装药过程中顶板岩石受外力作用,发生局部冒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单位
(1)新安信发公司:
新安信发公司未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①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承包单位炸药使用失管失控;
②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审查不严不细,项目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操作技能差;
③对矿区范围内废弃矿井管理不严,未按照要求进行有效封堵。
(2)城川公司:
①擅自指挥工人进入无相关手续且在承包合同以外的废弃矿井施工作业;
②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不到位;
③未按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自救器、气体检测仪);
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私自挪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安排非审批指定的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
(3)众泰公司:
①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未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导致施工单位在非授权区域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在现场的运输、起爆、回收等关键环节均交由施工队自行管理;
②对爆破人员管理失控,协助非本单位人员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属地及监管部门存在问题
(1)旗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旗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旗公安局日常监督检查不规范,对爆破作业环节的监督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4)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存在不足之处。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因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余智才,城川建设公司钻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撬毛排险作业,导致物体打击后死亡。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0人)
⑴苗建强,新安信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安全检查走过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
⑵黄生雄,新安信发公司矿长,未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
⑶纪永武,新安信发公司安全副总,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
⑷刘光贵,新安信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⑸卢锡军,城川公司驻新安信发公司项目部班长,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放任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⑹刘青山,城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⑺刘二凯,众泰公司安全员,未对爆破作业开展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录制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
⑻张 龙,众泰公司安监队队长,未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排查爆破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20%~30%的罚款。
⑼栗树华,众泰公司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未监管爆破员现场施工,放任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⑽张建军,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建议企业层面进行处理人员(3人)
张先军,城川公司钻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撬毛排险作业,建议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陈义宝,城川公司钻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撬毛排险作业,建议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李 朋,城川公司爆破员,违反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建议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城川公司应将以上处理结果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新安信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失管失控;对矿区范围内废弃矿井管理不严,未按照要求进行有效封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川公司,擅自指挥工人进入承包合同以外的废弃矿井施工作业,未按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众泰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未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导致施工单位在非授权区域使用,协助非本单位人员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自然资源局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抄报市安委办、旗安委办;建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抄送巴彦淖尔市安委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新安信发公司应认真履行发包单位的法定职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修订完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将外包施工、爆破公司等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人员、设备、作业活动全面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范围,建立并落实对承包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全过程监督机制,特别是对爆破作业、危险区域作业等高风险活动的现场监护。对所有外包合同进行梳理并修订安全协议,确保承包范围、安全管理职责清晰无误。为每个外包项目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甲方现场协调员,每日对作业地点、人员、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建立台账。对承包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申领、运输、使用、清退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领用一致、地点合规,严禁民用爆炸物品失管失控。立即对矿区范围内所有废弃巷道、历史遗留坑洞进行重新排查、登记造册,采取永久性、高标准的封闭措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建立台账,明确巡查责任。
2.城川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禁在未经甲方批准、未列入设计及合同范围的区域进行作业活动;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熟悉应急处置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自救器、气体检测仪等安全防护装备,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规范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3.众泰公司应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领取、运输、爆破作业、清退回收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管理,严禁“资质挂靠”、“人证分离”;建立并运行爆破作业项目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服务单位的爆破作业地点、用药量、人员资质进行核查,杜绝在非授权区域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指派专人现场监督管理爆破作业,核实爆破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强化精准执法,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将发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情况、承包单位按合同范围作业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要依法查处,并跟踪整改到位;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核查爆破作业单位的人员资质真实性、现场作业合规性,严厉打击无证爆破、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
3.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督检查职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废弃矿井(洞)的排查摸底和治理封堵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盗采风险。
(三)筑牢安全防线,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要深刻反思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排查外包管理、废弃矿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的隐患。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