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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10 10:40 来源: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207
    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应急管理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市应急管理领域执法水平。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根据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系统,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由政策法规科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由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和安全生产基础科建立被检查对象名录库。被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变更或被检查对象变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补充。
    第七条 由教育和培训科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容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名录库。
    第八条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年度执法计划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平台公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专项检查行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4次以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上级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但对风险评估中被列为“红色”级别和发生过一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条 结合每次抽查内容、要求及范围,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若抽取的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取工作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在检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检查情况汇总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十三条 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以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中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