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劳动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这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本法对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总则作了规定,并在分则中专章作出具体规定。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有关条款中,对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6点):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包括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
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的权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处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从业人员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4点):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障。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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