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完善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版)》《巴彦淖尔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其他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破坏性地震应对和处置工作。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指挥平台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地震应急整体合力。
1.4.4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巴彦淖尔市地处南北地震带和阴山-燕山纬向构造带的交汇部位,属于河套地震带。河套盆地内地质构造形迹复杂,分布19条规模较大的全新世活动断裂带及多条隐伏断层,具备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条件。盆地内厚度巨大的松散沉积土层在地震动影响下可产生喷砂冒水等次生灾害,使地震灾害加重。河套地震带是华北地区的一个主要强震活动场所,地震活动具有强度大、频次高、震源浅、分布散、致灾重等特点。
据统计,20世纪以来,我市及邻近地区发生5级以上中强地震12次,其中,1979年五原6.0级、1996年包头西6.4级和1997年杭锦后旗5.0级等多次地震给我市的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全市68个乡镇(街道、苏木),仅4个乡镇(苏木)处于地震烈度Ⅵ度区,其余33个位于地震烈度Ⅷ度、31个位于地震烈度Ⅶ度的高烈度区域,95%的乡镇(街道、苏木)属于Ⅶ度及以上地震灾害高风险地区,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组织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地震应急宣传;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核实灾情,决定下拨地震应急资金;按程序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受灾旗县区对受灾地区实施紧急支援;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遣救援队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市人民政府向受灾地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执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按职责规定和《巴彦淖尔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事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民委、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无线电管理处、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市广播电视台、巴彦淖尔日报社、乌拉特海关、市供电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在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指挥部各项工作,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应急处置任务。
地震应急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及人员进行临时调整。各相关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职能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2名,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地震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负责提出地震应急建议和措施;负责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负责协调其他地区救援队伍有关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文电会议组、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督办落实组、专家会商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2。
2.5 专项工作组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市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各专项工作组编成及职责见附件3。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重灾区旗县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和各应急小组任务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7 旗县区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旗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含失踪,下同)。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3.2.1Ⅰ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临河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旗县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3.2.2 Ⅱ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临河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其他旗县发生5.5—6.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3.2.3 Ⅲ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级地震Ⅲ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临河区发生4.5—4.9级地震,或其他旗县发生4.5—5.4级地震。
(3)发生产生一定危害的地震。
3.3 响应启动程序
本市及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以后,市地震局根据地震速报参数(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和地震应急的初步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根据初步建议和初期灾情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3.3.1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级Ⅰ级响应,负责先期地震应急指挥工作,同时上报震灾相关情况,上级预案启动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工作服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按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提供应急指挥保障和服务工作。
3.3.2 符合Ⅱ、Ⅲ级响应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启动市级Ⅱ、Ⅲ级响应,负责地震应急指挥工作。
4 风险防控及预警
4.1.1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4.1.2 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1.3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地震、应急、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市地震局负责对接内蒙古地震局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震情形势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局共享震情信息。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广播电视、通信和网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5.1.1 震情速报
对市内和邻近地区震级≥3.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应在震后第一时间根据地震速报参数(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震情信息,同时通报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1.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旗县区或受地震影响的周边旗县区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应急、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内蒙古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临河运营维修段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外事办,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地震局、文旅广电局、民政局。
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旗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地震局、市应急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通报地震趋势意见,市应急局提出救援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市应急局。
5.3.1 Ⅰ级响应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双总指挥,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领导和各副市长担任各相关工作组组长,有关市级部门(单位)以及受灾旗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主要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报告灾情。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视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盟市人民政府给予援助。
(2)收集信息。指导受灾旗县区政府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综合研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对接受灾地区应急局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受灾地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4)派遣应急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求,组织地震搜救队伍、医疗卫生队伍、公安交警队伍、基础设施抢修队伍、次生灾害监测队伍,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监测等。
(5)调拨应急物资。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求,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启动代储仓库、协议企业储备、产能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评估灾害损失。组织受灾各旗县区、各部门(行业、领域)全面调查震情、灾情,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加强宣传报道。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地震应急信息,指导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社会动员。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依法征用地震应急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
(9)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
(10)靠前指挥协调。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地区。主要负责了解灾区需求,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地震应急行动;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11)建立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要求,汇总灾区信息,为国家、自治区现场工作组提供通信、交通、信息、后勤、指挥场所等工作保障。
(12)其他重要事项。
5.3.2 Ⅱ级响应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主要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报告灾情。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信息研判。相关部门(单位)、受灾旗县区政府迅速摸排灾情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灾情信息。
(3)派遣应急队伍。组织地震搜救队伍、医疗卫生队伍、公安交警队伍、基础设施抢修队伍、次生灾害监测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调拨应急物资。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求,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5)评估灾害损失。组织受灾各旗县区、各部门(行业、领域)全面调查震情、灾情,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加强宣传报道。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地震应急信息,指导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7)开展社会动员。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依法征用地震应急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
(8)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
(9)靠前指挥。视情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主要负责了解灾区需求,督促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地震应急行动;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次生衍生灾害。
(10)其他重要事项。
5.3.3 Ⅲ级响应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牵头指导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震后第一时间,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市应急局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及物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
(2)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接通知前往市应急局参加会议,并视情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3)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5)各部门(单位)迅速开展本行业(领域)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加强值班值守。
(6)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报道。
5.3.4 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市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市应急局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
(2)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当地力量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5.4.1 灾情收集
组织各地、各部门(行业、领域)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5.4.2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4.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辖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服务。及时对受灾地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4.4 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复课。
5.4.5 抢修生命线工程
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及时对受灾地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辟绿色应急通道,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4.6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受灾地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4.7 防范次生灾害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4.8 维护社会治安
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4.9 生产生活恢复
指导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实施救灾救助,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和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等。
5.4.10 其他措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受灾地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与重建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住建局等部门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旗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各旗县区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各旗县区应急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旗县区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局、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工程抢险、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市级1座物资储备库和旗县区9座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生活救助类物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调拨本级物资储备;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由市应急局统筹市、旗县区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使用,并向自治区应急厅申请动用自治区级物资储备。
地震应急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对启动市级层面地震应急响应的,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障基础设施及时恢复。工信部门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河运营维修部、巴彦淖尔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铁路、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围绕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及时进行报道,宣传受灾地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和相关旗县区同步做好线上舆情监测和线下问题处置,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市境内城市建成区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同时做好社会面秩序管控和舆情收集分析,保持社会稳定。
地震传言事件指本市辖区内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传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组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地震传言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迅速对接内蒙古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地震谣传事件性质,适时发布声明,并通告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3)如果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旗县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市外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盟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市地震局商市应急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受灾群众进入我市境内,市政府外事办、公安局、应急局和地震局等部门以及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9 预案管理
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根据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演练活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应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演练活动。
市应急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增强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地震应急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绩效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地震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2 本预案涉及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10.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1〕9号)中的《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单位职责
2.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3.市防灾减灾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4.巴彦淖尔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表
附件1
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统筹指导受影响地区和部门做好地震灾害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负责受灾地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做好地震应急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政府外事办: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外籍人员受灾信息,协调在受灾地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对接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广的搜救行动;负责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广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电力、煤炭、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开展抢修保通等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灾后相关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做好防震救灾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做好受灾地区粮食和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指导、协调开放人防工程承接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参与组织并指导工业行业领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各类学校学生伤亡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组织灾后临时教学点和复课复学工作;负责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科技局:为地震应急及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助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稳定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110”系统救助接报信息;组织公安民警参加地震救援救助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地震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依法打击受灾地区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害后救助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落实市级救灾经费的筹措保障工作;向自治区级财政申请地震救援和救灾专项资金;负责资金分配及拨付、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地震应急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导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受灾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为地震应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开展震后受灾地区应急测绘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受灾地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住建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应急加固、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建筑结构专家、施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资源和力量搭建临时关键建筑和过渡安置房;组织开展工程震害考察;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震后被毁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对公路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应急监测、处置,协助开展交通管制;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运力开展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工作;负责协调调用危化品运输车等特殊救援车辆;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震后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和次生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和水利设施修复工作;检查、监测受灾地区农村饮用水源,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受灾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组织、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地震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广播;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健委: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120”系统医疗救助接报信息;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转诊、心理疏导干预和协助做好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和药品;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地震和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影响人员搜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配合发布地震应急信息;衔接驻地部队及各种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做好震后救灾救助工作;协助申请救灾资金物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受灾地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受灾地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林业和草原灾情信息,做好林草领域的地震应急、火情排查、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乌拉特海关:协助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应急通关等涉外相关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受灾地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负责依法做好受灾地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市委:参与受灾地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地震应急中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保障。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受灾地区救灾工作;根据要求发布捐赠建议书,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负责市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承担震后人员搜救工作;做好地震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次生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市“119”系统抢险救援接报信息;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供区内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抢修恢复供区内电力设施设备;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救灾中应急供电工作,为重要场所、救援现场及集中安置点提供临时电源;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及震情速报;对接内蒙古地震局开展震情速报、现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判定,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为地震应急抢险提供地震现场监测及震后趋势快速判定等技术支撑;参与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现场工作;负责协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按程序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赶赴受灾地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重要机关、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受灾地区基础统计数据,为地震重点危险区预评估、地震应急指挥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相关事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广播电视台、巴彦淖尔日报社:负责协调广播电视节目、栏目及报纸等媒体对救灾法规、政策等的宣传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河运营维修段: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负责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伤员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巴彦淖尔移动通信公司:负责提供地震应急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完成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组:指挥部办公室设立7个工作组。
文电会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所有文电的收发、起草、报送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文件、自治区文件、兄弟盟市来函来电、各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来文办理,需要下发各地各部门的紧急通知和需要上报自治区的工作请示和报告等;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所有会议的组织安排。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巴彦淖尔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之间,指挥部下设工作组之间,以及各地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调配,加强各方力量的协调配合。
信息汇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地震灾情汇总统计,重点核查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统一灾情数据口径;负责全市各方面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社会舆情动态情况以及各方支援情况等信息收集汇总、审查把关和及时上报。
督办落实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督办结果;对于地震应急工作不力的集体或个人,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专家会商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及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灾情研判,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技术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的技术保障,确保普通电话、红机、海事卫星电话、互联网等通讯设备网络畅通,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备充足、运转正常。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工信局和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包括饮食、住宿、用车、协调直升机、航班、列车等,确保指挥部领导同志能够随时赶赴地震灾区等重要场所。
附件3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编成及职责
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所有工作组协助配合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巴彦淖尔军分区、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对接自治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进行协调沟通,贯彻传达上级各类文件、会议、批示指示精神;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地震应急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地震应急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各部门(单位)间,受灾地区、市人民政府间,受灾地区和非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会同地震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及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评估救灾需求,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市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军区和对灾区进行救灾支援的军警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受灾地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市应急局,以便市人民政府和现场指挥部了解、掌握受灾地区基本情况。
市级其他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通报市应急局。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团市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团市委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外部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救援工作;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卫健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外部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财政局、应急局负责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地区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受灾地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地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市工信局、商务局、应急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受灾地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委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指导民族地区群众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指导受灾地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监所单位妥善安置或转移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市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局、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相关捐赠资金和物资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健委、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和指导受灾地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市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外部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及时保障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耗材等,确保药品和耗材及时到位。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等部门组成。负责受灾地区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运力,按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地区道路抢通保通工作。
巴彦淖尔民航机场公司和临河运营维修部等单位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人员、物资运送的线路畅通。
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负责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建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受灾地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六)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和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装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各区域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指导受灾地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对灾(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受灾地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受灾地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应急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范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科研专家队伍,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七)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司法局和武警巴彦淖尔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受灾地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八)灾害损失评估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草局、发改委和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应急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草局和地震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统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局和地震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九)外事协调组
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红十字会和乌拉特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与地震应急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政府外事办、市公安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局、外事办和乌拉特海关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市内的救援行动。
(十)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外事办、广播电视台、日社报和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应急局、公安局、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各级领导在受灾地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市地震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对受灾地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受灾地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受灾地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